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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语》中探寻信托制度的文化土壤
当代儒学网   2014-05-23 09:00:15 作者:陈赤 来源:金融时报 文字大小:[][][]

 

    信托起源于十三、四世纪的英国,人们为了突破封建土地制度对财产自由继承和自由移转的限制,发明了信托制度。

  在中国,信托是舶来品。其在中国的百年历史,充满曲折和艰辛,几经蹉跎。审视我国信托业发展长期不顺原因,一个基础性因素是信托文化薄弱,造成推广困难。而信托文化之精要,就在于受托人必须自觉拥有履行其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等最基本信托义务的强大意愿,社会则要有热情鼓励和严格监督受托人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文化氛围。

  的确,在近代以来的中国,滋养信托茁壮成长不可或缺的信义文化较淡薄,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之重要经典《论语》中,有诸多与作为普通法之精粹的信托精神的连通点。

  忠实义务基石:忠与信

  在众多社会关系中,孔子尤强调信任关系的重要性: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颜渊第十二)

  孔子把人们的信任关系视为族群、邦国的生存之本。而信托也正是“无信不立”。如果不是对受托人的诚实信用和专业能力充分信任,委托人绝不敢冒风险,把自己辛辛苦苦积累的财产轻易交付他人持有、管理和处分。因而,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无疑是信托得以创设的前提,信托必须立足于信赖的基础之上。

  信托的创设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这一信任的前提在于受托人对委托人所托之事竭尽其力,忠于所托。这就是受托人应当具有的基本义务——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信托成立后,面对委托人的莫大(博客,微博)信任,受托人首先赋有忠实义务,即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只能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这一目的必须是纯粹的、无杂质的,即受托人不可以一边为了受益人利益,一边又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利益行事;更不可以为了自己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受益人利益。信托要求的这一忠实义务,恰与孔子大力倡导的“忠信”原则合拍: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述而第七)

  孔子一贯强调“主忠信”,忠要求在受托替别人办事时,须做到尽职尽责、一丝不苟,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信要求一是说话信实,二是信守承诺。对于忠信的价值,孔子给予很高评价和期待: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卫灵公第十五)

  按照孔子关于“忠信”的教导,受托人应该以此精神对待信赖自己的委托人。作为信托公司,若有了“忠信”品牌,就可广泛受到委托人尊重和信赖,大行其道了。

  孔子对“忠信”的高度重视,深刻影响了其弟子们。

  曾参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学而第一)

  曾参给信托受托人指出了具体修行方法。今天的受托人应每日一省、每周一省,或者哪怕是每月一省。如果受托人能持之以恒检讨行为,具有反省意识。如此,受托人的优秀品质一定会日积月累,不断提高。

  注意义务基石:临事而惧,好谋而成

  《论语》中有一个故事发人深省。

  子谓颜渊曰: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惟我与尔有是夫!子路曰:子行三军,则谁与?子曰: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述而第七)

  “临事而惧,好谋而成”,正是注意义务要求受托人的必有态度。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是为了受益人最大利益,必须以最大勤勉之精神和格外谨慎之态度,履行其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接受所托时,受托人应时刻怀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之心。

  受托人仅仅是“临事而惧”还不够,因一味戒慎,最终可能导致受托人以此为借口,无所作为。在信托的积极化趋势中,受托人还须具备“好谋而成”的能力。比如,在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时,受托人的“谋”,首先表现在他对所欲投资或融资项目的高标准、严要求,对于不符合自己要求的项目,绝不能苟且,任之蒙混过关,而像孔子对待饮食那样:食不厌精,脍不厌细。食饐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乡党第十)

  借鉴孔子这段话,受托人在开发投融资项目时,应该有所取舍,要切实防范因公司利润压力或员工过度激励等不恰当的、激进的、过分冒险的安排,导致受托人降低信托项目的准入门槛,放松信托项目的风控标准。

  诚然,近年来,信托业得到了高速增长,在这一超常规快速扩张过程中,受托人很难完全做到“食不厌精,脍不厌细”。进入后10万亿时代的信托业,首要任务就是将前期吃进来的各种食物好好消化掉,以防止消化不良导致的肌体病变。同时,要效法孔子的严格限制,把好准入关,将有各种毛病的项目杜绝在业务开展之前。时机不好的项目不做,管理不善的项目不做,风险过高的项目不做;可以做的项目,也要控制业务集中度。

  愿意取舍是一种良好心态,知道如何取舍则是一种难得能力。孔子指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卫灵公第十五)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工具”是什么?“投资是人的事业”,投资的市场、行业、品种、时机、规模等一切决策,都在于人。先进设备易买,出色人才难觅。信托公司要做到“好谋而成”,关键在于是否拥有足够高素质人才。同时,信托公司必须致力于培养员工专业能力,就像子夏所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君子学以致其道。(子张第十九)

  注意义务还要求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应真实具备其对外宣称所具有的或者是被合理期待所具有的特殊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这一方面要求受托人具有真才实学,另一方面则要求受托人的对外宣传恰如其分。如果长期说得多,做得少,迟早会被人们看白,受托人应引以为耻:君子耻其言之过其行。(宪问第十四)

  受托人要努力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之不逮也。(里仁第四)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宣传信托产品时,尤其是向投资者介绍项目风险的控制措施时,也应学习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是信托业长久发展的重要一环。如果在产品推介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说到风险吞吞吐吐、虚言搪塞,这实际上是不断给这个行业积聚风险,迟早会受到投资者遗弃。

  受托人脚踏实地、一丝不苟、持之以恒地履行好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信托制度的根本要求,是信托事业在中国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应当效法曾参的伟大精神: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泰伯第八)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没有弘大格局,不能没有坚毅意志。以忠信为指引思想标尺,以审慎为统领决策的圭臬,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指导行动的利器,奉献于重任远道,是信托业急需补充的精神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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