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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可国:儒家责任伦理考辩
当代儒学网   2018-05-09 12:53:35 作者:涂可国 来源: 文字大小:[][][]

 

山东社会科学院儒学研究所所长 涂可国

 

    摘要:责任伦理是现代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在传统儒家话语中也有相应的表达,这是一切规范性社会共有的特征。本文以儒家文本为依据,对“责”“任”“责任”“己责”“己任”等一系列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考辩。指出,儒家的“责”包含现代意义上的“责任”的基本要义,它既指职责、尽责、位责、任务、使命等分内应做的事,也指因自己的失误而对不利后果承担的处罚。相对而言,儒家所言的责任伦理更为强调第一义项,而马克思?韦伯所讲的责任伦理侧重于指向第二义项。从人我、己他的人伦关系视角阐释个体的责任,这与当代责任伦理学把责任看成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理论,有相同的旨趣,体现了责任的利他性价值导向。

    关键词:儒家  责任伦理   己责 己任 中图分类号:B222

    目前,关于儒家责任伦理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向纵深拓展:一是绝大数人限于从隐含的、实质的角度探讨儒家责任伦理,而真正从由“责”“任”“责任”以及“济”“肩”“天职”和“担当”等范畴所表征、明言的角度研究儒家责任伦理(可谓狭义的儒家责任伦理)的学者为数不多,只有少数有识之士直接切入儒家责任伦理思想(见余治平,雷静)。二是即便对明言的儒家责任伦理的阐释也存在一些误读,有些概念不清晰,没有做严格的逻辑分梳,如未能把“己责”与“责己”、“责善”与“责过”区分开来,尤其是缺乏对儒家“责”“任”“责任”等基本责任概念的语义学考察,使得一些人的儒家责任伦理研究更多地是根据“己意”加以主观猜测、推演,文本依据和义理诠释不足,给人一种隔膜感。三是对儒家文献蕴含的大量责任伦理思想挖掘不够,譬如其中包含的天下责任、己责等还有待于继续深入爬梳;同时,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逻辑结构尚未建立起来,不同概念、命题、观点和范式之间的关系需要深度阐发。本文试图在借鉴吸收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儒家话语体系中的“责”“任”“责任”和“己责”“己任”等概念进行考辩,以深化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研究,为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要求提供传统思想资源。

一、“责”的内涵

    现代人使用的双音节词“责任”是由古代“责”“任”等单音节字发展而来的。早期包括儒家文献的中国传统文本使用“责”“任”范畴指代职责、使命、任务、问责等含义。儒家典籍究竟何时使用“责任”一词需要进一步考释,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宋以后的文献开始使用 “责任”概念。
    就原义来说,“责”从贝、朿声,它是“丰”的变形字,意为“节节长高”;“贝”则指钱币,于是“丰”与“贝”联结起来就意味着“钱币节节增长”。就本义来讲,“责”指债款、债务。就转义来说,“责”表示放债、放款、放高利贷的意思。一般说来,“责”在古汉语和儒家思想体系中有两方面的内涵:
    (一)作为动词的“责”
    许慎《说文解字》训“责”为“求”。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责”有索取、求取、要求、责备、训斥、申斥、规劝、贬黜、谴责、惩罚、诘问、追究、督促、督查以及指出过失、加以批评等多种含义,而责备的意涵运用最为广泛,譬如《尚书·泰誓》说:“责人斯无难,惟受责俾如流,是惟艰哉!”《史记·项羽本纪》云:“尚不觉悟而不自责,过矣。”
    在儒家话语系统中,“责”作为“要求”“督促”和“责备”的义项使用较为普遍。《论语》尽管“责”的用例只有一处,即《论语·卫灵公》所云:“躬自厚而薄责于人”,但正是这一例的“责”体现了“要求”或“责备”的意蕴。唐代韩愈在《韩昌黎集?原毁》中提出了“其责己也重以周”(《韩昌黎文籍校注》,第14页),柳宗元在《柳河东集?答韦中立论师道书》一文中讲到“将以责成人之道”,这些语句中的“责”应训解为“督促、督查”。《孟子》一书关于“责”的用例一共9项,主要集中在《孟子?离娄》篇,仅有一项见于《孟子?公孙丑下》。《孟子》“责”的义项较为丰富,主要有:一是责任、差使、罪责、职责,如“有言责者”(《孟子?公孙丑下》);二是要求,如“责难于君谓之恭”(《孟子?离娄上》);三是规劝,如“父子之间不责善”(同上);四是督促、督查,如“人之易其言也,无责耳矣。”(同上)——一个人之所以说法太随便,就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荀子》文本“责”的用例一共呈现出两方面的义项:其一是索取、求取、要求、规劝之义,如“必先修正其在我者,然后徐责其在人者,威乎刑罚。”(《荀子?富国》);其二是责备、训斥、申斥、谴责、惩罚、追究之义,如“不教而责成功,虐也。”(《荀子?宥坐》)由上可见,先秦时期孟子最为关注“责”的问题,对“责”的阐发贡献最大。
    儒学以迄汉代,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学家承继了孟子重责的传统,较为注重“责”的讨论。试以董子为例加以说明。经过检索,发现《春秋繁露》“责”的用例一共有13项,并主要出现在《春秋繁露?玉杯第二》中,加起来共有8项;它主要从厚薄的角度阐发了“责”的范畴,基本义项为责备、谴责、惩罚、追究、督促和批评,如“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系之重责”“恶厚而责薄”等。《春秋繁露》使用“责”概念较多的另一处则是《春秋繁露?仁义法第二十九》篇。它立足于董仲舒自己创构的“仁义法”从人我关系维度涉及到“责”概念,虽然它并没界定“责”,但从所处的语境当可以悟出“责”的基本内涵即是要求,譬如它讲:“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除此之外,还有两处用到了“责”字:一为《春秋繁露?立元神第十九》中的“责名考质”,其意是考究名实;二为《春秋繁露?精华第五》中的“不救陈之患而责陈不纳”,这一论断中的“责”可理解为“追究”。汉代戴圣编纂的《礼记》有关“责”的用例据统计一共有8项,其含义大致为索取、求取、要求、责备、督促等,如“尔责于人”(《礼记?檀弓上》)“成人之者,将责成人礼焉也。”(《礼记?冠义》)等。
    宋明理学家对道德化行为的“责”伦理做了特定的阐发。据检索,朱熹不光在《朱子语类》使用了“责”字,还和吕祖谦在《近思录》中较多用到“责”语词,搜检发现共有26处用例,绝大多数指向的是动词性的诸如索取、求取、要求、责备、训斥、规劝、谴责、惩罚、追究、督促、督查等内涵,如“明道责之”(《近思录》卷十二?警戒)“责之以加礼”(《近思录》卷十?政事)“圣人之责人也常缓。”(同上)等。在宋明心学家经典文献中,“责”重点从语义学角度体现了主体的伦理修为,被赋予较为深广的多种含义。拿王阳明来说,他在《传习录》中有12处用到了“责”字,许多时正是表达了道德的约束性含义。例如该书说:“孟源有自是好名之病,先生屡责之。”(《王阳明全集》上册,第13页)不难看出,这里的“责”即为责备、训斥、申斥、规劝、诘问、追究等意蕴。
    理学家还从以下两方面展现了“责”的行为义。一是“责躬”。程颢首先创发了“罪己责躬不可无”(《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三,第66 页)的典范性观点,以后李侗在《语录》中、朱熹和吕祖谦在《朱子语类》和《近思录》中又都分别重申了这一责任理念。所谓“责躬”就是“责己”,就是对自己的反思、思过、谴责、要求、问责,就是孔孟反复强调的“返求诸己”。二是“责志”。《近思录》卷二?为学》强调了“责志”,它讲:“学者为气所胜、习所夺,只可责志。”王阳明也论及到“责志”,与朱熹和吕祖谦一样,他所言说的“责志”(《王阳明全集》上册,第260页)之“责”实为求取、树立的意思。在阳明看来,一个人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就必须确立远大的志向。
    (二)作为名词的“责”
    中国古代文献之中,“责”还经常指名词化的责任、差使、罪责、使命、职责等,如《韩非子》提出的“必言之责”和“不言之责”:“主道者,使人臣有必言之责,又有不言之责。”责任往往与职务密切相关,它指为职务所要求的必须且应该履行的任务、使命,而义务则常指与职务无直接关联、非强制性的社会要求。例如,保卫国家安全可说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却是一名战士务必履行的神圣责任。
    对职业责任的丰富内涵,儒家同样做了极为独到而深刻的阐释。《孟子?公孙丑下》篇多处论及“责”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明确阐释了一个人所应尽的“职责”。孟子在与大夫孔距心的对话中论及了“罪责”和“职守”问题。孟子对齐王说自己所认识的齐国五位地方长官中只有孔距心(因持戟之士失伍、老羸转于沟壑和壮者散之四方)能够知错、知罪,齐王不得不承认这是他本人的过错、失职。孟子认为蚔鼁担任士师就应当尽到劝谏、进言的职责,可是蚔鼁却因进谏未被采用就辞官而去,以致他的所作所为遭到齐国人的非议。当弟子公都子把这一情形告诉孟子时,他论说了“官责”问题:

    吾闻之也: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我无官守,我无言责也,则吾进退岂不绰绰然有余裕哉?(《孟子?公孙丑下》)

    在孟子看来,有职守的人不能随便离职则去;那些担任某种职务有进言责任的人,也不能还没进言就随便离开;只有既无职守又无言责的人,才能进退自由。这里,孟子把责任与职业、职守联系起来,致力于将“责”视为一种“职责”,从职业操守视域鲜明地提出了“言责”的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问题。
    虽然荀子和董仲舒所说的“责”似乎没有名词性的“责任”之意,但是,宋明理学家不仅揭示了“责”丰富的道德行为含义,顾炎武还基于张载“民吾同胞”的“万物一体之仁”的生命情怀,提出了“在上位者之责”和“在下位者之责”的命题(参见《日知录校释》卷二十一?直言,第777页)。朱熹和吕祖谦在《近思录》里引述《程颢明道先生行状》中程颢的话说:“当法令繁密之际,未尝从众为应文逃责之事。”(《近思录》卷十四?圣贤)显而易见,该处的“逃责”即为逃避责任的意思。
    综上所述,儒家话语中的“责”包含着现代意义上的“责任”的基本要义,它既指职责、尽责、位责、任务、使命等分内应做的事,也指因自己的失误而应对不利后果承担的处罚。相对而言,儒家所言的责任伦理更为强调第一义项,而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所讲的责任伦理侧重于指向第二义项。

二、“任”的意蕴

    《说文解字》曰:“任,止也,符也。从人,壬声”。“任”通“壬”字,“壬”是“任”的初文,而“壬”即担荷的担子的竖立形。“壬人”即是狡猾骗人的人、巧言谄媚的人。“任”的本义为挑担、抱、荷、肩负,如《诗?大雅?生民》的“是任是负。”《国语?齐语》的“负任担荷。”等。“任”的本义进一步衍生为堪、承当、禁受等义,其用例有:“病不任行。”(司马迁《史记?白起传》)“无由会晤,不任区区向往之至。”(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由此本义组合成动词性的词组,如任受、任患、任过和任堪等,赋予保举、担保、保用等义项,如“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赦之。”(《周礼?大司徒》)等。“任”最为常见的义项就是任用、委派、担任、负担、担当、使用、负责、主持,等等。此外,它还有相信、信赖、信任以及听凭、听随、听信、由着、听凭、纵使、即使等各种意蕴。而在中国古代汉语中,作为名词性的“任”主要是指担子、行李、任务、责任、职位、能力[《韩非子?定法》云:“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劳役等。
    (一)作为动词的“任”
《论语》中“任”用例尽管有五项,但真正有实质意义的只有两项:一项是孔子在回答子张问何者为仁时指出的“任”——“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另一项是曾子主张的“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论语?泰伯》)中的“任”。考究起来,曾子之“任”是指“任务”,而孔子之“任”则是指“信任”。经过查寻,《孟子》中的“任”用例共14项,不过彼此之间含义呈现一定的差别。就动词性质的而言,有时指使用,如“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有时则指胜任,如“其自任以天下之重如此,故就汤而说之以伐夏救民。”和“伊尹,圣之任者也”(《孟子?万章下》)。
    分析起来,荀子之“任”的义项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任,如“人莫不任。”(《荀子?修身》)二是任用、委派、担任、担当等,如“主专任之”(《荀子?仲尼》)“理任大事”(同上)“能耐任之”(同上)“天下者,至重也,非至强莫之能任”(《荀子?正论》)“妻以二女任以事”(《荀子?成相》)“举舜甽亩,任之天下,身休息。”(同上)三是使用,如“利其巧任”(《荀子?王霸》)“故人主必将有卿相辅佐足任者,然后可。”(《荀子?君道》)“故明主任计不信怒,暗主信怒不任计。”(《荀子?哀公》)等。
    相比“责”而言,董仲舒的《春秋繁露》更为注重“任”字的使用。就动词性的“任”来说,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如“考意而观指,则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春秋繁露?竹林》)“见其指者,不任其辞”(《春秋繁露?竹林》);二是任用。董仲舒尤为重视治国理政中的“任贤”策略,《春秋繁露》反复强调了这一点。在《精华》篇中他更是提出了一系列知人善任的“任”论,例如“以所任贤,谓之主尊国安,所任非其人,谓之主卑国危。”(《春秋繁露?精华》)“是故任非其人而国家不倾者,自古至今未尝闻也。”(《春秋繁露?精华》)“任贤臣者,国家之兴也。”(《春秋繁露?精华》)等等。这些章句中的“任”都具有“任用”“任命”“使用”等意涵。王阳明在《传习录》中有12处用到了“任”字,不过大多为“任意”“任凭”之意,少数才有“任用”的意味,如“迨夫举德而任,则使之终身居其职而不易。”(《传习录》卷上);或是担当、使用、负责、主持等含义,如“孔门言志,由、求任政事,公西赤任礼乐。”(《传习录》卷上)
    (二)作为名词的“任”
    曾子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论语?泰伯》)论题。这一责任论断中的两个“任”所表示的正是任务、使命。孟子所使用的“任”概念作为一个名词众多语境中意指担子、行李、任务、责任、职任、职责和使命等。他所讲的“天将降大任于斯人”(《孟子?告子下》)断语中的“大任”为重大任务,而其“胜其任”(《孟子?梁惠王下》)则承继了《易·系辞下》“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和《庄子·秋水》“必不胜任矣。”的观念,表达了足以承受负担的意涵。孟子所言的“任”有时为行李,如“门人治任将归。”(《孟子?滕文公上》)或是担子、重量,如“举乌获之任”(《孟子?告子下》)。荀子之“任”名词性的义项,一是指任务、职责等,如“任重而不敢专。”(《荀子?仲尼》)“任重则必废”(《荀子?仲尼》)“时其事,轻其任”(《荀子?富国》)“国者,天下之大器也,重任也”(《荀子?王霸》);二是指负担,如“多积财而羞无有,重民任而诛不能,此邪行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也。”(《荀子?大略》)
    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也经常在名词性的意义上使用“任”字。董仲舒引述子夏的话说:“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不学春秋则无以见前后旁侧之危,则不知国之大柄,君之重任也。”(《春秋繁露?俞序》)这里,他把学习春秋大法看成了解和掌握君主重要任务的门径。《礼记》立足于重礼的角度指出:“见老者,则车徒辟;斑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而弟达乎道路矣。”(《礼记?祭义》)显而易见,此处的 “任”即是“担持”的意思。
    饶有兴味的是,朱熹本人在《朱子语类》中仅有一处用到了“任”字,这就是“若不学文,任意自做,安得不错?”而他与吕祖谦在《近思录》中使用“任”字较多,其义大多可解释为“责任”“任务”“使命”等。例如“力小任重。”(《近思录》卷二?为学)“治水,天下之大任也。”(《近思录》卷十二?警戒)“欲当大任,须是笃实。”(《近思录》卷十四?圣贤)“谓孟子没而圣学不传,以兴起斯文为己任。”(同上)等。王阳明在《传习录》中所使用的“任”字,少数也有“责任”的意味,如:“仆之不肖,何敢以夫子之道为己任”(《传习录》卷中)。

 三、“责任”的本质

    以上从文献学、章句学、语义学的角度分别梳理了“责”与“任”的内涵。就儒家之“任”来说,笔者揭示了它既有任用、委派、担任、负担、担当、使用、负责、主持、相信、信赖、信任等含义,还有听凭、听随、听信、听凭、由着、纵使、即使等意蕴,也有担子、行李、任务、责任、职责、职任、使命、能力等内含。不难看出,儒家之“任”包含的动词性的担任、负担、担当、使用、负责和名词性的担子、任务、责任、职责、职任、使命等义项,与现代“责任”范畴相贯通、相一致。就儒家之“责”而言,笔者诠释了它不仅具有索取、求取、要求、责备、训斥、申斥、规劝、谴责、惩罚、诘问、追究、督促、督查、批评等含义,还有责任、差使、罪责、职责等内涵;如果说其中的责备、训斥、申斥、谴责、惩罚、诘问、追究、督促、督查、批评等义项与现代“责任”范畴所包含的对行为造成的过失进行问责相符合的话,那么其中的责任、差使、罪责、职责等义项与现代“责任”范畴所包含的使命、任务相一致;不唯如此,儒家之“责”还有为西方伦理学使用的“责任”概念所缺乏的索取、求取、要求、规劝等内容。相比之下,“责”更接近“责任”,因而二者古文献中经常通用。据此可以断定,儒家责任伦理学相对于西方责任伦理学虽然不成系统、逻辑性也不强,但内涵更为丰富、思想较为独特。
    梳理完作为单音节字的儒家之“责”和“任”后,下面进入对作为双音节词的儒家“责任”范畴的诠解。通观起来,先秦汉唐宋明时期的儒家文献中,不论是《论语》《孟子》《荀子》抑或是《礼记》《春秋繁露》《朱子语类》均没有“责任”概念,而是由单音节词“责”或“任”替代。至于儒家典籍何时出现“责任”二字有待于进一步考证,唯一可以确认的是,宋代以降,与现代伦理学同义的“责任”才正式被较为大量使用。不过,与西方责任伦理学有所不同,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家、政治家立足于古中国的语境致力于从两方面界定“责任”。
    (一)主体的承担
    宋代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等合撰的《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说:“观太宗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此一论断的意思不过是说唐太宗的责任应当是广泛纳谏,而宋代司马光《谏西征疏》所说的“所愧者圣恩深厚,责任至重。”则表达了一名臣子面对圣恩所表现出来的强烈责任意识(基于报答)。这两处所使用的“责任”概念即是指分内应承担的事情。
    程伊川两次谈到了“责任”,其中一项正是讲的任务、使命,并得到了朱熹、吕祖谦的首肯。据笔者掌握的材料显示,最早使用“责任”范畴的正宗儒家目前来看应当是司马光和程伊川。遗憾的是,虽然《近思录》26处、《传习录》12处使用了“责”字,但是朱熹、吕祖谦和王阳明本人均没有在这两篇较为重要的文献中直接使用“责任”范畴。据《白苏斋类集?卷之二十二杂说类》记载,明代“蜀中四大家”之一的儒者赵贞吉在与胡庐山督学论学时讲到“以己立处未充,不能了天地万物”时引用后者的话说:“贵任之重,有不容己”。这与司马光的“责任至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共同叙说了责任的重要性,表达了深沉的责任感。
    (二)任之责
    所谓任之责,其特定含义是指主体的重要责任乃是对人才的任用、使用、任命、选拔,实际上就是儒家常讲的“任贤使能”,它乃是儒家独创的概念范式。程颐在上英宗书中讨论天下之治时指出:

    今言当世之务……臣以为所尤先者有三焉,请为陛下陈之。一曰立志,二曰责任,三曰求贤。今虽纳嘉谋,陈善算,非君志先立,其能听而用之乎?君欲用之,非责任宰辅,其孰承而行之乎?君相协心,非贤者任职,其能施于天下乎?三者本也,制于事者用也。有其本,不患无其用。(《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第521 页)

    在伊川看来,立志、责任和求贤是君主所应优先考虑的时代性事务,这三者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君主一项重要的责任就是选用好、使用好宰辅,只有如此,才能使君相协心、贤者任职,进而使政务、政令更好地推行无阻;只要搞好立志、责任和求贤三种大本,就能实现经世成事的大用,从而凸显了职责的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伊川在此讲的“任”是任用之意,故而“责任”构成了主宾结构,而非现代责任范畴为组合结构。
同样的,不管是《续资治通鉴?宋英宗治平三年》所说的“陛下能责任将帅,令疆埸无事,即天下幸甚。”还是《元史?武宗纪一》讲的“是以责任股肱耳目大臣,思所以尽瘁赞襄嘉犹,朝夕入告,朕命惟允,庶事克谐。”其中的“责任”带有合理化的政治行为的意涵,它们旨在表明君主的重要责任就是任贤使能——责任将帅、责任大臣,本质上是要求为了达到“天下幸甚”和“庶事克谐”的社会理想目标而精心选择合适、称职的管理者。

四、“己责”的义理

    如果说《论语?泰伯》中曾子所提示的“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旨在指明“士”这一主体的道德责任的话,那么,儒家更多的是侧重于己他(人)关系维度阐释主体的责任伦理——己责和人责。而比较来说,基于对道德主体性的彰显,儒家放弃了对他人责任的太多讲明而把思考的重心置于对自身责任的揭示上。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大多没有“己责”概念,除明儒杨爵的文献外,其他儒家典籍付诸阙如。倒是现代人有时为了简便起见,把“自己的责任”浓缩为“己责”加以使用,并提倡克尽己责、恪守己责和尽己之责、担己之任。不过,儒家责任伦理学从实质内容上还是多方面地显露了“己责”的本真含义。
    (一)普遍责任
    人既是责任的主体,又是责任的客体,一个人来到世上,就处于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为此,无论贫富贵贱,他都要承担这样或那样的社会责任。对责任的这一普遍性特质儒家从不同层面做了深刻揭示,既肯定了不同社会主体责任承担的分野,又指明了每位主体自己都要分担社会责任。
    宋明儒家具有极强的责任意识,也最为关注“己责”问题,而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往往根据主体的差异确认责任的相关内容。假如说犹如上述程颐还只是一般性地指出了皇帝的政治责任的话,那么,明儒何瑭则根据身份、地位、角色的变化、区别来确认相应的责任。在辨析正心诚意、修齐治平等儒者之学的宗旨时,他说:  

    人之有生,莫不有身焉,亦莫不有家焉。仕而在位,则又有国与天下之责焉。修齐治平,莫不有道,此则道之实体也。(《明儒学案?卷四十九?诸儒学案中三》,第116页)

    在何瑭看来,一个人生活在人世间,每个人都有身、有家,因而必定具有身家情怀,必定要承担修身、齐家的责任;而一旦出仕为官,就要承担和履行治国平天下的责任;履行修齐治平的责任莫不有道,而身、家、国与天下正是诸种责任之道的实体、依托。站在儒家一贯推崇的“内圣外王”人格理想和当今倚重的责任伦理的普遍性立场来看,也许何瑭做这样的责任划分不够周延——只要有能力任何人都要承担治国平天下的责任,但是他毕竟体认到个人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身份责任和职位责任的差别次序,就此而言它又未尝不带有相当的合理性。
    明儒杨爵责任伦理思想同样切入到了“己责”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论域,而他的独特贡献还在于明确创构了“己责”范畴。他说:

    大人以治安之时为危乱,小人以危乱之时为治安。皆此人也,有大人之向慕,有小人之向慕;有大人之识度,有小人之识度;有大人之作用,有小人之作用。此天地生物之不齐,教化之施固有要,而以宇宙间事为己责者,不可不慎也。(《明儒学案?卷九?三原学案》,第177页)

    杨爵认为,由于先天禀赋与后天教化的差异,导致有大人和小人之别,而这两类人无论志向、气度还是所发挥的作用都存在一定的分殊,但无不要以宇宙间的事务为自己的责任。由此可知,杨爵的责任论说从本体论的普遍性高度阐明了每一个人都必须承担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明末清初三大儒之一的顾炎武没有明确讲“己责”,但他立足于社会分层的视角从己与民的关系角度阐释了自我的责任:


    张子有云:“民吾同胞。”今日之民,吾与达而在上位者之所共也。救民以事,此达而在上位者之责也;救民以言,此亦穷而在下位者之责也。(《日知录校释》卷二十一?直言,第777页)

    这就是说,社会中的每一位民众不论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与我、与在上位者同处于一个人类共同体之中,都是我的同胞;救民是任何人都应履行的责任,只是由于所处的地位差异,上位者更多的要承担“救民以事”的责任,而下位者更多的要承担“救民以言”的责任。且不说顾炎武对自我与他人的责任做如此划分是否合理,也不论他对普遍责任的如此规定是否带有过于浓厚的道德理想主义信念,他对自我(“吾”)责任(己责)的阐明和倡导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不惟如此,顾炎武还论及了“匹夫之责”的理念,为影响深广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责任观奠定了学理基础。他讲:

    有亡国,有亡天下,亡国与亡天下奚辨?易号改姓,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是故知保天下,然后知保其国。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日知录校释》卷十七?正始,第557-558页)

    顾炎武依照社会分层的结构性思维,把保国视为富贵者的责任,把保天下规定为普通民众的责任。对此一社会责任分工思想必须辩证分析。一方面,由于每个人的地位、身份、职业、能力等各有不同,所承担的责任自然应有所偏重,使国家政权稳定、保持社稷安康更多的是权贵者、富有者考虑的事情,而天下讲究仁义道德、做到衣食无忧更应是老百姓忧虑的事务,因此顾炎武的上述责任分定不乏合理之处。而且,他把防止易号改姓、保国爱国确认为有权者的政治责任,不失为对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批评儒家传统缺乏政治责任伦理的有力回击。另一方面,即便在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社会,国家的繁荣富强、江山社稷的稳定,既同每一个子民的权利息息相关,也是寻常百姓的责任所系,顾炎武将其排除在民众的责任内容体系之外,难免有让人觉得不鼓励普通百姓担负爱国义务之嫌。
    (二)道德责任
    如前所言,孟子阐释了由忠于职守所生成的职责、言责论题,朱熹和吕祖谦也强调不能因从众而逃责(逃避责任),并在《近思录》中指出了“治水,天下之大任也。”(《近思录》卷十二?警戒)重申把承继儒家的圣学视为自己的责任——“以兴起斯文为己任。”(《近思录》卷十四?圣贤)而王阳明同样注意到了继承夫子之道的自我责任(《传习录》卷中)。就个人自我承担的道德责任内容而言,刘宗周在《人谱?证人要旨》中深刻揭示了个人主体应当尽“五伦”的责任伦理:

    人生七尺堕地后,便为五大伦关切之身。……此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率性之谓道”是也,然必待其人而后行。故学者工夫,自慎独以来,根心生色,畅于四肢,自当发于事业,而其大者先授之五伦……“五伦间有多少不尽分处?”夫惟尝怀不尽之心,而黾黾以从事焉,庶几其逭于责乎。(《刘宗周全集?人谱》卷二?证人要旨,第8页)

    刘宗周从五行的角度强调孟子所提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长幼有序,夫妇有别,朋友有信”五伦是天下之达道,要使之外发于个人的事业之中,就必须首先学会把握践履五伦的工夫,因而理应自慎独处经常反思自己是否尽到五伦的本分;只有时刻怀有不尽之心而致力于人伦实践,才不会逃避自身的责任,进而能够恪尽自我的伦理责任。刘宗周把五伦当成为人的内在责任,充分彰显了儒家一贯推崇的自我深厚的道德责任自觉。

 五、“己任”的内质

    历来儒家特别强调重大的责任理念,自从曾子创设了“任重而道远”(《论语?泰伯》)的观点之后,孟荀绍继之。孟子指出了“天将降大任于斯人”(《孟子?告子下》),而荀子更是直接多次阐明了“任重”说法,犹如上述,他提出了“任重而不敢专。”(《荀子?仲尼》)“任重则必废”(《荀子?仲尼》)“国者天下之大器也,重任也”(《荀子?王霸》)等一系列相关责任论断。朱熹和吕祖谦在《近思录》中也指出要承担重大社会责任就必须忠诚务实:“欲当大任,须是笃实。”(《近思录》卷三?致知)正是出于强烈的责任担当意识,历代儒家创造性发明了“己任”学说。
    毋庸置疑,曾子是儒家“己任”说的开创者,或者说是儒家自我责任思想的始作俑者。他如此说: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

    自古以来,作为“士的自觉”,历代儒家具有强烈的社会担当,这不仅体现为他们自身具有强烈的社会角色责任意识上,也表现在对中国传统知识分子道德使命感的期待上。曾子之“任”本义即为“责任”或“任务”,而他讲的“己”显而易见当为“自己”之意。虽然儒家常常把“己”与“他”或“人”(他人)对置起来,阐发了极为丰富的己他观、人己观,但是务必明确,曾子这里主要立足于主体自我与责任的关系角度揭示作为承担者的个人自身所肩负的重要使命。曾子所说的“仁以为己任”本质上即是“以仁为己任”,就是把行仁、践仁视为自己的终身责任,它充分表达了儒家一贯倡导的弘道精神,指明了必须以发扬内在固有的仁心、仁性和仁德为一生追求的理想,张扬了一种以仁为核心的道德价值的深厚责任感、使命感。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近思录》至少从三方面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儒家的“己任”说。首先,它在继承曾子“任重道远,仁以己任”的思想基础上借《<近思录>卷八?治体》重述了程颐“以道自任”的命题。程伊川认为立志、责任和求贤三种为政之本以“立志”最为重要,这是因为“所谓立志者,至诚一心,以道自任,以圣人之训为可必信,先王之治为可必行。”(《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第521 页)古汉语“自”表示本人、己身、自己的意思,它同“己”可以互训互用,“自任”即是“己任”,即是自己的任务,只是照比“己任”,“自任”的自觉性、主动性更强。所谓“以道自任”,实质上就是把行道当作自身的责任。对伊川来讲,“以道自任”是立志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换言之,把道德责任内在化、确立道德信念构成了立志的基本要素。由于仁为儒家道德的核心,故《近思录》在解释子贡所说的“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时进一步凸显了“己任”的必要性,提出了“以仁为己任”的要求:“圣门学者‘以仁为己任’,不以苟知为得,必以了悟为闻,因有是说。”(《近思录》卷三?致知)
    其次,它阐释了在下者和在上者“己当之为胜任”的责任伦理:

    益之初九曰:“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象曰:“元吉无咎,下不厚事也。”传曰:在下者本小当处厚事,厚事,重大之事也,以为在上所任。所以当大事,必能济大事,而致元吉,乃为无咎。能致元吉,则在上者任之为知人,己当之为胜任。不然,则上下皆有咎也。(《近思录》卷十?政事)

    从卦象上看,初九虽然是益卦的最下层,但由于损上益下,开始就大吉大利,可以有大作为,因此《象传》解释为“不必厚事”——下位者不必全力侍奉上位者;但是,无论下位者还是上位者都应该当大事、济大事,尤其是上位者要能知人善任,做到胜任自己的职位。
    再次,主张把传承圣学视为自己的责任。《近思录》不但提出要把承继孟子死后导致圣学断绝的文脉当做自己的责任:“谓孟子没而圣学不传,以兴起斯文为己任。”(《近思录》卷十四?圣贤)而且强调要将学做圣人引为自身的重要责任,而不必讲求一时的功名利禄:“其自任之重也,宁学圣人而未至,不欲以一善而成名。”(同上)
    与朱熹和吕祖谦偏重于指明“己任”的道德内容(以道自任和传承圣学)稍有不同,王阳明更为注重阐发“己任”的主体性、自我性和内在性:

    仆之不肖,何敢以夫子之道为己任?顾其心亦已稍加疾痛之在身,是以徬徨四顾,将求其有助于我者,相与讲去其病耳。……如吾文蔚之才与志,诚足以援天下之溺者。今又既知其具之在我而无假于外求矣,循是而充,若决河注海,孰得而御哉?文蔚所谓一人信之不为少,其又能逊以委之何人乎?(《传习录》卷中)

    在阳明看来,自我固然要以传承夫子之道为自己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我心固有、无需外求;人溺自溺的夫子为善之道的责任就如同江河入海般自然而然,只要循此加以忠实地践履就无法阻挡。这一自我做主、不假外求的责任理念虽然忽视了责任由个人、他人和社会共同确立的特质,过于凸显了自我本心的责任担当,但它毕竟彰显了责任承担和责任践履的道德主体能动性、内在性,显现了自我负责的自律精神。
    阳明学的推崇者赵贞吉同样关注到“己任”问题,只是他的侧重点在自我责任的互主体性、融通性上。从万物一体、人我无间出发,赵贞吉力图为“己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奠基,强调自己独立的充实完满,强调己他的无碍处和无间隔性,为此他指出:

    公云:“贵任之重,有不容己;欲为己任,又立处未充。”则不免于揽厌之病矣。何则?天地万物古今,与我一理也,而欲取为己任,则二之矣,是揽之累也,谓迎之也。我与天地万物古今,一用也,而患己立未充,则二之矣,是厌之累也,谓迎之也。……古今不贵践履,只贵眼明,历落分明。(《明儒学案?卷三十三?泰州学案二》,第755-756页)

    赵贞吉上述“己任”说旨在表明,包括他人在内的天地万物与我一理、同体,因此自我责任由自我决定,它是内在于个体自身的;它非立足于西方式的主客对立思维所想象的那样由外取物一般的“欲取为己任”,而是自我立法、自我立责,将责任内化为个人的自我自觉追求。虽然自我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由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决定,赵贞吉“欲为己任”的论说较为简单地突出自我单一要素对责任的影响实在有所偏颇,但是它凸显主体责任的自主性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可取的;更为令人称道的是,它从人我、己他的人伦关系视角阐释自己的责任,这与当代责任伦理学把责任看成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理论,基本不谋而合,体现了责任伦理的利他主义价值导向。

 参考文献

    余治平,2008年,《儒家责己与责人的道德要求》,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雷  静,2013年,《理学视野中天下责任的道德实践》,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2014年,《宋明儒家责任观中的人己关系论》,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2014年,《仁义德行的结构——<孟子>“父子之间不责善”章的道德哲学问题探析》,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期。

《韩昌黎文籍校注》,1986年,上海古籍出版社。

    吴光等:《王阳明全集》(上册),2006年,上海古籍出版社。

    王孝鱼:《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2004年,中华书局。

    张京华:《日知录校释》,2011年,岳麓书社。

    王孝鱼:《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2004年,中华书局。

    黄宗羲:《明儒学案》,1985年,中华书局。

    吴  光:《刘宗周全集》,2007年,浙江古籍出版社。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
  原载《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

 

   作者简介:涂可国,山东社会科学院儒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社会兼职有:山东省哲学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山东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现代外国哲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入选省"百人工程"、省"社会科学家人才库",并担任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选委员会委员、省"青年十杰"评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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