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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儒学落实到具体学科才有意义
当代儒学网   2015-03-22 02:41:48 作者: 来源:财经网 文字大小:[][][]

 

新京报:对阐述汉语法学,为什么有舍我其谁的自信?

许章润:与其说是舍我其谁,不如说这是时代使命,法学家不能回避。中国社会转型到了今天这个阶段,我认为是收尾阶段,因此它要求中国学术有中国文明的主体性,在各个领域,做一个总结性的陈述,那么,汉语法学就是法学领域在转型收尾阶段提出的总结陈述。

新京报: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中国的传统思想资源比如儒学?

许章润:中国文明对于儒家的审视和批判,在中国思想领域是最彻底的,与此同时,中国的文化保守主义起来捍卫儒家,正反交融,使得儒家涣然洗礼。至于今天有人说他是新儒家,认为儒家如何如何,其实不少是“吃儒教”,靠儒家吃饭的,不能真正代表儒家。

另一方面,对儒学的反思、审视和批判以及正面的阐发,一定要落实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各个学科之中,才有意义。比如经济学领域怎么讲义利之辨,或者,西方的法治理论怎样和儒家那些依然活跃在中国人身心里头的传统观念相调和——光在一般层面进行儒学研究是不够的,必须要落实到当今中国的具体学科中去,分门别类地展开研究,这样才能真正把儒家消化掉,变传统为活水源头。

新京报:就法学领域来说,儒学中的某些内容比如人情、伦理是否会成为汉语法学的障碍?

许章润:人情和伦理从来不是法治的阻碍,关键是怎么解释人情、伦理。比如人情,讲的不是私情,不是关系好、授受请托那一套,毋宁,讲的是人的基本情感——尊重、爱、基于伦理关系而来的情义往还等。比如说,儒家讲父子相为隐、夫妻相为隐,这就是人情。如果夫妻一方犯了罪,不要求另一方担负告发的法律义务,因为夫妻之间如果都相互告发的话,人世间真的就没有一点安全感可言了。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夫妻双方免于在法庭上当场指证对方犯罪的作证义务。

你不揭发,不能说你是犯罪,这就是人情。和平常理解的人情,完全不一样。所以,如果是讲后者,讲私人情感,那就用伦理来调节,而前者在法律领域,讲的是公共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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