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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影响
当代儒学网   2013-08-02 00:18:11 作者:峂清辑 来源:法律教育网 文字大小:[][][]

 

    摘要]儒家文化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重要的部分,它著作之丰富、思想家之多、研究者之众,是其他学派和思想无法望其项背的。儒家思想已经深深地渗入到每个中国人的思想意识最深处。正因为如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其中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如何对儒家思想进行去粗取精的借鉴,并立足于其优秀思想,合理有效地与外来法治文化相结合,就成为一个需要我们去思考和分析的问题,这也正是文章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儒家思想;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影响;积极;路径

  儒家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其价值观和思想内核已经深深地植入了中国人的内心,儒家的那些为人处世、治国齐家的经典名言已经成为中国人的警示格言。儒家思想对中国的政治和文化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中国的法治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无法摆脱儒家的影响。因此,儒家博大精深的思想对于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的产生、发展及其内涵

  探讨儒家思想的产生可以从四个阶段来进行,即“儒”字的产生“、儒者”的产生、孔子———儒家学说的形成。现代著名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徐中舒通过考证认为,在殷商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儒”,他是指“专门替殷商奴隶主贵族祭祖事神, 办丧事, 当司仪的那一批人”。到了西周和春秋时代,出现了较为成熟的职业“儒者”他们主要从事几项专门的活动,首先就是殷商时代就有的主持丧、祭礼仪,春秋末年,齐国晏婴曾经这样对周时期的儒者行为进行评论:

  “夫儒者……崇丧遂哀,破产厚葬……”到孔子时期,他由一个单纯的“儒者”逐渐发展成为了一个集大成的思想家。孔子从 30 岁前后开始收徒讲学,55岁开始 14 年的游历历程,其间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说,孔子达到了“儒之所至”,后来人们逐渐把这些学说称为“儒家学说”。

  儒家思想的内涵是博大精深的,同时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阐述儒家思想的内涵要与其发展阶段相结合。第一个阶段是先秦孔孟时期,即儒家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个时期孔子所创立的儒家学说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百家争鸣中脱颖而出,成为“显学”;这个阶段孔子的思想主要体现为在奴隶社会中提倡礼治、人治和德治的“仁”学体系,孟子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民本”的思想。第二阶段是西汉董仲舒时期,他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和黄老思想,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使儒家思想的具体内涵发生了变化。第三个阶段为明清时期,这个时期儒家思想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以几个典型的儒家思想家为代表。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历史进程的作用

  儒家思想对中国历史进程的影响无疑是巨大无比的,是无法用较短篇幅进行阐述,文章仅仅做一个简单的概括性阐述。

  第一,儒家思想有效地维护了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

  儒家思想能够成为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对其发挥重要作用。其次,社会制度仅仅是社会的外壳,其内在精髓更为重要,儒家正是设计了一套适于封建社会的伦理思想,这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三纲五常”等等的伦理思想,就像黏合剂一样,维持着中国的封建社会。

  第二,儒家思想构筑了中国传统人士的精神命脉。儒家思想中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容,这是中国古代大多数士子的共同目标,其中“修身”是其他方面的根本和前提,于是“修身”思想就占据了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地位。

  第三,儒家思想造就了中华民族深厚的凝聚力。孔子提出“礼之用,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等思想,这些思想能够促使中国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不同民族之间的融合,最终形成中华民族,并造就了中华民族在发展过程中的深厚凝聚力。

  三、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积极影响

  1“。恤刑”思想的积极影响

  儒家的“恤刑”思想拥有十分丰富的内容,最早提出该思想的是《尚书·尧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它主要是指在对刑罚的使用上要轻重适中,在量刑的时候要怀着悯恤的心情。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受“恤刑”思想影响最明显的应该属司法领域中对“死刑”的改革变化。2006 年10月 31 日《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代写论文收回,体现了对死刑的谨慎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认为,此次减少死刑“更好地体现了人道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且“这次我们迈出的步子是很大的”。

  这就比较明显地反映了儒家“恤刑”的思想。

  2“。礼法合治”思想的积极影响

  “礼法合治”思想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礼法合治”思想对当代法治的积极影响可见一斑。

  3“。无讼”思想的积极影响

  首先提出“无讼”思想的是孔子,他认为审判案件的目标在于使人不争讼,审讼是为了没有讼,即“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中国当代社会“,无讼”思想一个最典型的表现是“和谐”,“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而具体到法治领域,其影响最明显的莫过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当代社会,诉讼的不断增长,一方面增加了本已经非常有限的司法资源的负担,另一方面又对中国的传统伦理、人际关系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我国实行人民调解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社会对安定的需要,为当事人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理论价值,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4“。民本”思想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当代法治活动中,“民本”的思想在法治的理念、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领域都有所彰显。在理念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人深刻地意识到“民本”的重要性,认识到法治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人权与自由,感悟到“人亡政息”的深刻道理,故而逐步在法治建设中树立了“民本”之理念。

  四、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1.泛道德主义的消极影响

  泛道德就是儒家的“德治”思想走向了极端,它将道德意识无限扩张,以至越位侵犯到文化的其他领域。在当代的法治国家,一元化的道德价值观和利益格局不仅会对其带来负面影响,甚至是与现代法治完全违背的,因为支撑当代法治根基的正是多元化的道德价值观和利益格局。从这方面来说,它强化了法律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而一元化的道德观强迫人们在一种道德模式下生活,人们必须忍受这种枷锁而痛苦地生活,所以这不符合道德的真正内涵,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2“。性善论”思想的消极影响

  “性善论”可以说是儒家思想的根本出发点,从这一点出发,儒家认为所有人的本性是“善”,将所有的人都设定为“善人”,人只要通过自我的不断学习和自省,就可以提升个人素养。这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传统的法治文化,使其只重视情感而忽视理性;只重视人而忽视制度,并对当代法治文化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人治思想的消极影响

  儒家的人治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导致了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政治文化“,人治”思想的前提是“内圣外王”,即国家要由圣人来统治。但是到了统治者那里,这个思路就被倒了过来,即统治国家的人是圣人,统治者成为了道德的化身。君主个人的意志成为了法律的前提,君主的圣旨、诏令甚至话语都成了拥有最高效力的法律条令,他不但不受法律的制约,反而凌驾于法律之上,他可以随意制定和更改法令,随意执行法律,随意对案件进行个人主观上的审判,使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错误意识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甚至对当代的法治建设还有余毒的作用。二是“人治”具有短期性。“人治”有一个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就是其“短期性”,再强大的王朝、圣明的统治都无法摆脱“人亡政息”的圈子,直到当今,还在对中国的法治文化起着负面的作用。

  五、当代中国法治批判吸收儒家思想的路径

  1.对儒家思想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认识

  儒家思想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内容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既有高雅也有粗俗,既有对当代法治文化具有积极意义的因素,也有对其产生消极作用的因素,因此在当代法治文化中要批判吸收儒家思想,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其进行科学的认识。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的作用,并主张以此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理,这对当前时代具有重要意义。当今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道德出现滑坡现象,出现了法律无法顾及到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儒家思想就显示出了其作用。另外,儒家非常重视对人的爱国主义教育,重视和谐的人际关系,这都是其非常积极的一面,无疑是当代法治建设应当继承的宝贵财富。

  2.积极主动地促进儒家思想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对其进行去粗取精

  任何一种思想只有与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结合,才能够具有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才能够对这个时代产生作用。儒家思想同样如此,只有将儒家思想的内涵进行符合时代的发展,才能够做到去粗取精,真正发挥它对当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当前中国所处的时代具有两大特点,即现代化和全球化。

  对于传统思想的现代化问题,早就有人类学家提出:“传统文化是保存先人的成就并使后代适应社会的一种既定存在形态。如果没有传统文化,现代人决不会比类人猿更高明。”因此在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要致力于对儒家思想内涵的发展性解读,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抛弃儒家思想中的一些不适合时代发展的糟粕,使其自身不断地得到革新。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出现了“全球化”的现象。

  3.吸收西方法治优秀文化,使其与儒家思想相结合

  西方的法治建设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取得了比较优秀的成果,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对其进行了不少的借鉴,在法律思想和制度建设方面,也吸收了不少西方的法治经验。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法治的理念还没有完全融入到国人的生活中。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只有吸收西方法治优秀文化,使其和中国传统思想相结合,才能够在中国产生作用。

  如果对西方文化的借鉴不符合本国国情,超过了本国社会的容纳程度,那样不但起不到借鉴的作用,反而会为社会进步增加沉重的负担。因此,我们必须将借鉴和吸收的过程看作是一个逐渐本土化的过程。张岱年先生提出来的“综合创新”论在中国文化论争中是一种极具价值的学说。这种文化主张,是在研究和分析了中国近现代文化论争中各种学说的基础上立论的,它排除了盲目的华夏中心论和欧洲中心论的干扰,特别是提出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注意吸收其他观点中的合理因素,认为只有辩证的综合创新,才是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坦途。鉴于此,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的表现,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植根到另一种文化中去。因此,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法治建设经验必须立足于本土实际,并结合国际发展的形势做出整合和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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